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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3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0********,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6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沪C0P****号小型轿车在桐庐县分水镇分江路与武盛街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乙醇含量是125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乙醇含量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第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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