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住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镇**村**号。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12分许,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薛某某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清泉市场段,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16日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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