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普定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G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普定县红旗路0KM+80M(普定县西门贵州银行门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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