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奇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镇**村**组**号,住奇台县**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上19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喝了250克左右的劲酒后休息。6月23日早晨正常驾驶车辆上班,并于11时左右驾驶单位租用新A0****轻型厢式货车从奇台县外出,行驶至奇台农场**社区物流园路段时,被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依法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