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8********,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大学文化,****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辉龙,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1时10 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一辆川A*****号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东二路由东山国际方向往成简快速通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二路东山国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呼气结果为87mg /100ml,后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刘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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