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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资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22时0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镇**小区家中饮酒后,将川A*****的小型轿车从小区3号门开往小区1号门停车途经郫都区犀浦镇银润路路段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刘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04.9mg/100ml。

2020年5月26日,刘某某接到通知到郫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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