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3〕6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5221998********,**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号,现租住安徽省广德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4月27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6日5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在广德市升平街道横山路贵州黄牛肉馆路段行驶被人举报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刘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丁某某等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有关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5.有关道路现场的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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