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A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金联社区新华路147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