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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A8****号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金联社区新华路147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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