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6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5日03时09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4.75mg/100ml)驾驶云D7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黄江镇嘉宾路品冠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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