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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21182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村**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立案,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东城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4时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钓鱼场对出路段时,与前方停靠在路边的粤SU****号“楚胜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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