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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B****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丰联村暂住地出发,行驶至任阳浩直路处,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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