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8********,汉族,大学本科,系四川省岳池县**有限公司**,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镇**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L****小型普通客车从岳池县**小学后门沿光明街往大西街**医院方向倒车,当其倒车至岳池县光明街12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4.7mg/l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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