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晋城市**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晋城市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泽州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林海,山西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泽州县**镇**村行驶至泽州县**镇**村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