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0时许,刘某某饮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抚力河路与茂山路路口西侧100米处发生刮擦交通事故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9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赔偿协议、证明材料、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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