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2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乡**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1时53分许,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李沧区**路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刘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后对刘某某提取了血样,经检测,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系醉酒。乙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对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案发后,2019年9月19日刘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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