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北京**公司青岛分公司**,民盟盟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沿本市市南区江西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涉嫌犯罪事实。
经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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