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省道240线107km+200m处路口右转弯时,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40线东侧由北向南逆行的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抽血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5±3.5mg/100ml,系醉酒状态。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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