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路**村**号,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航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航运路明福大厦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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