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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潘某某,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20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栖霞市**街道**村“10KV大北庄线103号杆”南3M处,与崔某某驾驶的鲁******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后,刘某某赔偿崔某某人民币150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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