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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66********,汉族,大专文化,蓬莱市**院潮水分院医生,住蓬莱市**镇**街**号**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7日15时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庄青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青堌集镇青堌集南门十字路口西时被曹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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