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华鲁恒升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运河鑫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德州市德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和他人发生争执,对方发现刘某某酒驾于是报警。民警到现场之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酒驾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