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址:甘肃省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新******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宕昌县国道212线310k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后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1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院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