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住合肥市肥东县**镇**村**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5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车牌号为皖******的小型汽车行至肥东县**路**路交叉口处路段时,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11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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