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宿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2毫克/100毫升。
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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