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5********,汉族,初中,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34分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太和县民安路与文明路交叉口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