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幸集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村**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7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修业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凤凰南街交叉路口向东200米处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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