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于同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1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牌照为“湘********”的小型汽车在娄底市娄某某城区道路上行驶,驶至希望大厦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 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身份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等相关书证;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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