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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室,系**科技有限公司后勤主管。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21时56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威海市环翠区古寨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古山四巷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6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0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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