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7********,汉族,专科文化,**(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天津市人,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室。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港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G****8的大众迈腾轿车,从渤海石油大院绿蓝超市出发,沿东盐路、天津大道、闸南路、渤海石油路行驶至新港船闸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述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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