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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0********,汉族,大学本科,职业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住宜宾市南溪区**街**公寓**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宜宾市南溪区**路**宿舍其朋友汪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川******两轮摩托车从锦文路往其家中行驶,在行驶至南溪区龙源路西段南溪一中校门处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30.7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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