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威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K6****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威远县严陵镇庄武店方向往城区行驶,13时12分许行至威自路2KM(小地名黄天坝)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刘某某带至威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将采集到的刘某某血液送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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