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7********, 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朋友李某某华新下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新下街华龙大桥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1.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