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7********, 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朋友李某某华新下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华新下街华龙大桥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1.0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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