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里**楼**楼**门**号,北京**桥隧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BX****小型普通客车在唐山市路南区谊园道新岳道300米处被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mg/100ml。
刘某某于2020年9月2日在本院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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