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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98********,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住剑河县**镇**村**组,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受案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刘某某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路口往**方向行驶,当晚20时30分许,行驶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台江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5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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