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62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谭某某等人在南昌县**乡**小区楼下的“回家吃饭”饭店聚餐,期间,刘某某喝了两瓶330ml的南昌八度牌啤酒。同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赣A*****灰色东风日产小型SUV汽车送谭某某回家,行驶至南昌县富山五路与金沙大道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35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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