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6********,大专文化,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华某市**镇砚峡**号楼**单元***室,系华某**集团中煦公司员工。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L****号小型轿车沿华某市华煤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运通家园小区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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