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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煤管站临时工住准格尔旗****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虎顺饭店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7.33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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