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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住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2时03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巡逻民警发现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遂将刘某某带至红古区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查获时酒精含量为85.89mg/100ml,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偶犯,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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