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农民,住该村。 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1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黑0****8四轮拖拉机行驶至克山县西河镇中和村6组附近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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