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号**广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0年10月9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桂R8****临时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广佛江珠55km 552季华东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8.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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