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5********,彝族,大学本科,**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2时52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道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28.59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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