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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捷豹”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25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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