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
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20日18时30分许,交通执勤民警巡逻过程中在沙坡头区镇照路与雅云路口向西300米处,发观一辆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边排水渠路里。经初查,2020年8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后在天莉花园旁边康泰隆商行买了一瓶500毫升大夏贡牌白酒饮用后,又继续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行驶至沙坡头区雅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照路与雅云路路口向西3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发生单方车损交通事故,被交通执勤民警发现肇事车辆。后经寻找,当日19时28分许,刘某某被交通巡逻执勤民警在其家中(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郑口村三队20号)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民警随将刘某某带至中卫市医院,请医护人员采取刘某某血液共4ml,后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24.95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认定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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