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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公司的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武平县中山镇老城村刘家围21-1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2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粤S14****)途经本市清溪镇龙林高速公路清溪支线清溪湖收费站入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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