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0********,侗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号,现住三亚市天涯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朋友在三亚市天涯区红太阳饭店吃饭饮酒,期间其喝了一杯白酒,当日21时20分许结束后,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3****的飞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育新路同心家园6期方向行驶,途径河东路厨彩阳光路段时,被执勤公安干警拦下盘查,发现刘某某疑似酒驾。经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66mg/100ml,后公安干警将其送往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犯罪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张华芳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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