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0时10分,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麒麟东路口处对云AK****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多次呼气式酒精测试,无检测结果。经血液鉴定,刘家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5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