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0时10分,民警在曲靖市麒麟区珠江源大道麒麟东路口处对云AK****号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某身上有酒味,经现场多次呼气式酒精测试,无检测结果。经血液鉴定,刘家贵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53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