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吉A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距**路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0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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