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日生,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文化,单位及职业:无,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派出所,公民身份号码:2201111971********,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2020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刘某某酒后驾驶吉A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绿园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距**路3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0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