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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汉族,初级中学教育,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当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经实验室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当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上,因表弟过生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大祥区**供电所旁边一个饭店里吃晚饭,期间喝了一杯的52度泸州老窖白酒,刚喝了酒,其母亲打电话说其父亲从床上摔倒在地上,不省人事了,要他赶紧回去,刘某某就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北塔区**的家中,驾车到达魏源西路**地段时,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测试,血液乙醇浓度为141.88mg/100ml。2020年9月22日其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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