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单元**层**,系**星汽车项目部技术员。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大队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大队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5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D****9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未央立交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城二路十字处,恰逢经开交警在此夜间盘查。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33.0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岸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首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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