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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3195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市公安局**分局退休民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3时20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建新路由先锋派出所方向往建新路与高岭路的交叉路口方向行驶,至建新路与高岭路的交叉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2856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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